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LCDM,108,易,6,2019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冠儒與告訴人劉開春有賭債糾紛,其於民國108年2月16日晚間10時許,因不滿告訴人酒後嗆聲,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先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在連江縣○○鄉○○村000 號7-11超商旁,徒手打告訴人兩巴掌,再將告訴人帶至同村澳口公園旁即白馬尊王廟下方空地,以木棍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側前臂、左側小腿、左側大腿損傷之傷害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見本院卷第1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