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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偉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偉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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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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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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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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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民國107年2月│107年5月11日│107年5月14日│
│ │1日11時10分 │ │(聲請書誤繕 │
│ │許回溯96小時│ │為5月11日) │
│ │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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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福建連江地方│福建連江地方│福建連江地方│
│案號 │檢察署107度 │檢察署107年 │檢察署107年 │
│ │毒偵字第3號 │度毒偵字第 │度毒偵字第 │
│ │、偵字第14號│11號、第12號│11號、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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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福建連江地方│福建連江地方│福建連江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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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7年度易字 │107年度易字 │107年度易字 │
│ │ │第2號 │第11號 │第11號 │
│事實審├──┼──────┼──────┼──────┤
│ │判決│107年8月17日│107年12月19 │107年12月19 │
│ │日期│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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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福建連江地方│福建連江地方│福建連江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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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107 年度易字│107 年度易字│107 年度易字│
│判 決│ │第2號 │第11號 │第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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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 │ │ │
│ │確定│107年8月30日│107年12月31 │107年12月31 │
│ │日期│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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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2至3所示之罪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9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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