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LCDM,108,訴,2,20191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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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全成


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全成自民國108年12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時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全成涉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79條第2項、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及刑法第164條第1項等罪,有被告王全成部分供述、其他共同被告李淨輝等人供述及證人張子毅、李超等人證述,復有被告王全成扣押物及手機數位取證資料扣案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復因被告王全成所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之重罪,日後經判處重刑之可能性甚高,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俾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乃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等情,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依被告王全成犯行即為非法使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民入境,被告王全成對於非法出入境管道極為熟悉,經考量公共利益與被告王全成行動自由之私益,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8年12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或聲請撤銷或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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