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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萬能
指定辯護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7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萬能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於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4日准予羈押在案。
聲請人以被告已坦承竊盜犯行,同意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求處2月之刑度,並以其住所地為固定住所及指定為送達處所,本案均已調查完畢,因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並已先行於111年6月8日當庭釋放被告,有偵查筆錄及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釋放通知書可證。
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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