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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子雲
被 告 江長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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