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LCDM,93,簡上,3,20050729,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男 38歲
上列被告因93年度簡上字第3 號妨害投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上列被告所在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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