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LCDM,101,易,4,2012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崇源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崇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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