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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邱吉富
被 告 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劉增應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為自訴程序所準用,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邱吉富對被告連江縣政府提起自訴,因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 規定,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5 年6 月28日送達於自訴人之住所,並由本人收受並蓋章,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
惟自訴人於裁定送達逾7 日迄未補正,是依前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長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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