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LCDM,111,訴,6,2023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開春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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