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敬忠
被 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0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3,87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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