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2,補,26,2013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南方島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健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律師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814,650元,及其中363,300元自民國(下同)101 年11月27日起;
及其中3,269,700元自101年12月2 日起;
及其中181,650元自102年6月29 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14,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8,3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