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2,補,28,201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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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陳瑞英
上列原告陳瑞英與被告鄭敏興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773元【計算式:民國102年1月公告現值4,229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08平方公尺=63,7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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