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2,訴,2,2013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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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蓮金
陳美金
被 上訴人 福建省連江縣立中正國民中小學
法定代理人 王禮民
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二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二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13,457,3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95,672 元,未據上訴二人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江宗佑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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