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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陳家順
即 被 告 陳家明
陳家鵡
陳賽金
陳賽玉
陳賽萍
陳楨亞
陳杰閎
兼上八人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陳家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依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0元,故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111,856元(即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元×面積共559.28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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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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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連江縣○○鄉○○段00000號 │17.14 │地目: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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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連江縣○○鄉○○段000號 │37.16 │地目: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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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連江縣○○鄉○○段000號 │105.85 │地目: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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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連江縣○○鄉○○段000號 │229.49 │地目: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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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連江縣○○鄉○○段000號 │161.1 │地目: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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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連江縣○○鄉○○段00000號 │8.54 │地目: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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