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5,繼,1,201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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褔建連江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詠恩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沛君
法定代理人 施俊宇
聲 請 人 蔡佳蓁
蔡旻諭
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蔡金山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㈠第一順位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㈡第二順位被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㈢第三順位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㈣第四順位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

㈤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存歿情形。

如有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有無法提出者,應書立切結書以代之。

二、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如聲請人無法通知亦應具狀予以表明。

三、聲請人施詠恩係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釋明本件係為其利益而代為拋棄繼承意思表示(例如,負債大於遺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釋明及切結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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