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5,補,12,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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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高紫夏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連江簡易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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