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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陳崑山
被 告 陳盛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約3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360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12,600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元×使用面積35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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