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5,補,19,201608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曹金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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