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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曹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天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天賜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陳天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於書狀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天賜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然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且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應定期先命原告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陳天賜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告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原告補正,附此敘明。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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