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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亞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9,828元(計算式:663.5平方公尺×2,100元/平方公尺+341.18平方公尺×2,100元/平方公尺=2,109,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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