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5,補,31,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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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曹正忠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應補正被告姓名、住所;若為機關、法人,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事務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另原告未敘明請求權基礎(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而為請求),且本件起訴之應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命被告為一定行為)及訴訟標的均不明確,起訴要件顯然欠缺,應予補正。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故請原告補正前開一所示事項後,確定本件請求賠償之金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如數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就以上事項補正後,應另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且除提出本院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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