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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被 告 馬福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段1546、1546-1、1546-2、1930、1930-1、1930-2、1930-3、1930-4地號等8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0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1,662,128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元×面積共4,155.32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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