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6,勞訴,2,2018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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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黃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賽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203,823 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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