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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春暉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1 ×10×34=3740)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3年12月19日起至105年12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五、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近2 年內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付高額手機費之原因及必要。
八、請說明配偶張亞芬需聲請人扶養,及未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江惠庭扶養費之原因,並提出張亞芬、江惠庭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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