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6,消債更,3,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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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劉家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5×10×34=170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曾於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應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二)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民國106年7月3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4年7月4 日起至106年7月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4年7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2.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1.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1,700 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人交通費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佐證。
2.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伙食費6,000 元之部分,請提出相關單據佐證。
3.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醫療保險3,418 元之部分,請說明其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佐證。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
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
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提出相關
之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執行命令等)。
十二、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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