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6,補,22,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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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要件。

本件原告與被告劉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恒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劉恒給付新臺幣(下同)88,612元及利息,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惟被告劉恒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61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第一庭 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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