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6,補,8,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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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高敏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法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自然人被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竑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丁○○、戊○○等人,然未提出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復未提出被告乙○○等自然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特定住所或居所,亦未舉出足資辨認被告為何人之具體特徵,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

另依民事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88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迄未繳納,爰限期命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世賢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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