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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林水木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陳德福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與107 年度簡字第11號須合併審理、辯論,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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