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7,簡,7,201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王賽嬌

訴訟代理人 陳鶯慧
蔚中傑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複 代理人 吳靜琪
被 告 游桂香
劉增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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