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7,聲,11,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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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對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惟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始足當之,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據此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自須列舉法官有何特定之迴避事由,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然查,聲請人並無指明承審法官有何具體應行迴避事由,且聲請人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有應行迴避之事由,依上述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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