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7,聲,4,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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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武林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建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武林貿易有限公司及林建武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武林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區及相對人林建武最後之戶籍所在地區均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武林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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