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7,補,11,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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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黃以仁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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