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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江添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兆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
起訴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3,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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