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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王木仁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4,378元(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46萬4,37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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