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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林水木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德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促字第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內容應記載(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2)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
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
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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