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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鍾宜蓁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德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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