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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謝語容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被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楊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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