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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字第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石榮輝即石榮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信用借貸款,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13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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