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8,聲,8,2019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相 對 人 林要俤

王忠國
王淑英

王淑梅

王綺慧
王忠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要俤、王忠國、王淑英、王淑梅、王綺慧、王忠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末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

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民法第271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070元,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
附表
┌──┬───┬─────┬──────┬───────┐
│編號│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計算式(元以 │應負擔金額    │
│    │      │費用比例  │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
├──┼───┼─────┼──────┼───────┤
│1   │林要俤│1/6       │5070*1/6=845│845元         │
├──┼───┼─────┼──────┼───────┤
│2   │王忠國│1/6       │5070*1/6=845│845元         │
├──┼───┼─────┼──────┼───────┤
│3   │王淑英│1/6       │5070*1/6=845│845元         │
├──┼───┼─────┼──────┼───────┤
│4   │王淑梅│1/6       │5070*1/6=845│845元         │
├──┼───┼─────┼──────┼───────┤
│5   │王綺慧│1/6       │5070*1/6=845│845元         │
├──┼───┼─────┼──────┼───────┤
│6   │王忠斌│1/6       │5070*1/6=845│845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