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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王擠水
趙小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連江縣立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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