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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劉時安
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志明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995 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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