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8,補,6,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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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林明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平鎤、林平銳、林平錞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移轉連江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3,000 元等語,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二、又依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記載,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600元,面積為58.27平方公尺,故原告此部分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2萬6,312元(即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600元×面積58.27平方公尺= 32萬6,312元),再加計原告請求39萬3,000 元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1萬9,312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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