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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阿福裝修行即朱健福
被 告 施世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5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如數補正,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登錄系統明細附卷可考,顯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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