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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即
主參加被告 曹泉金
訴訟代理人 陳沛愉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即主參加被告陳春水、主參加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106 年度訴字第18號、108年度訴字第1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八號及一0八年度訴字第一六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所載 。
三、本院查: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吳宗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附件:
民事聲請交付106年度訴字第18號、108年度訴字第16號法庭錄音光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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