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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陳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以如附件所示通知信函寄送至相對人設籍之處所,惟經郵務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信函、信封、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
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協助訪查相對人未遇,經聯繫該戶籍之住民表示相對人沒有住在這邊等語,有連警南刑字第1080000721號函在卷可查,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
附件
聲請人109年4月20日信函所附之意思表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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