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9,聲,6,2020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陳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以如附件所示通知信函寄送至相對人設籍之處所,惟經郵務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信函、信封、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

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協助訪查相對人未遇,經聯繫該戶籍之住民表示相對人沒有住在這邊等語,有連警南刑字第1080000721號函在卷可查,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建慶
附件
聲請人109年4月20日信函所附之意思表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