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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洪官、吳香官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洪官、吳香官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2萬2,711元(8 筆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832萬2,71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4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日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曹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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