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碧華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之連江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5,9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立斌
附表:
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60元/平方公尺×面積(1,954.66+406.19)平方公尺=108萬5,991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