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09,訴,6,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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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連江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廖恆裕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訴訟代理人 陳登堯
訴訟代理人 陳孟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法清、陳亨發、陳玉寶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同法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2日為訴之追加(本院卷第15 頁),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萬4,98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66元,扣除原告前開已繳之裁判費1 萬1,791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2,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范嘉紋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立斌
附表:
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557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44.14+172.97【追加被告陳亨發部分】+124.20【追加被告陳玉寶部分】)平方公尺=333萬4,9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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