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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典鎮
陳招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典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炎官、曹秋官、曹起榕、林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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