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LCDV,110,繼,10,2021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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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翁振亞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被繼承人翁玉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110年4月22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連江縣○○鄉○○村000號)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陸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翁玉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翁玉秋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107年、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存摺影本資料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依前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公示催告所定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4項、第5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核聲請人之陳報尚屬相符,其為被繼承人翁玉秋之法定繼承人,應屬真實,依前揭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如主文所示。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示催告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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